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客运站场、公共交通站(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步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位)、绿化照明、公共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农贸市场、集市市场、临时摊点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理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博物馆、陈列馆、文化馆、图书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休憩、健身设施;

(八)便民广告信息栏、文明行为引导标识;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管理维护,保证设施正常使用、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