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