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