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