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