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