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