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冬枣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提升冬枣种植标准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建立出境水果果园、有机果园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