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冬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