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冬枣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其为冬枣生产经营者提供冬枣采摘修剪、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设施农业管护、农业机械作业、采后处理、包装贮藏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