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冬枣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冬枣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生产、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推进冬枣生产机械化、智能化、绿色化。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