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金融资本积极投入科技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早期、小型、长期和硬科技项目投资力度。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