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加强政策、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资源的供给,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全面融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先行先试改革,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以经略海洋战略需求和海洋应用场景为导向,加快推动陆域优势技术向海洋拓展。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应当突出区域特色产业,加快提升建设水平,在农业全产业链创新上开展示范。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