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