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