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粮食经营者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