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并将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纳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极端天气应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极端天气应对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应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传递信息,落实应对措施,开展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