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一)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洪水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等重点防洪设施进行巡查,及时组织疏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堤坝,防范山洪及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风险。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和易积水区域、路段进行巡查,开展排涝防汛泄洪、积雪(冰)清除作业,对所管辖道路、桥梁、路灯、窨井等市政公共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抢修和加固;督促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塔吊、树木等的责任人加强防风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管理单位对地下空间、基坑、挡土墙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

(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对交通信号灯(杆)、指示牌等进行排查维护,对积水、积雪(冰)路面实施巡查和交通引导,根据天气和路面状况,及时采取交通疏导、限制车辆通行速度、封闭高风险路段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布管制信息。

(四)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引导极端天气影响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加固生产经营设施,对农作物、林果、畜禽等进行保护或者抢收、转移。调查核实农业灾害损失信息,提供农业救灾复产的技术指导。

(五)教育部门组织对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暂停室外活动,转移受到极端天气威胁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六)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受灾区域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受灾区域疫情与防治信息,防止、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七)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商务和投资促进等部门根据气象信息及时调整大型户外群众性活动的时间、方案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取消活动,及时疏散、转移参与群众。

(八)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各自范围内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