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物业权利人或者实施主体可以向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市辖区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市一级城市更新项目库。

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