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于从事高风险、长期处于封闭环境等特殊岗位、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或者心理援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其持续康复和融入社会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时、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