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咨询室),及时疏导学生的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幼儿成长阶段和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提升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发现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能力。
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精神障碍未成年人入读,不得擅自以学生患有精神障碍为由拒绝复课复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休学、复学机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