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搭建智能制造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加强智能制造相关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宣传。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