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低空违法飞行跨部门联动处置与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