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低空安全运行管理体系,研究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建立健全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