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在低空经济相关基础研究、应用拓展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对智能网联、态势感知、先进飞控、陆空联动、监视反制等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低空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以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