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验检测认证、适航审定、产业投资、创新研发、企业培育、行业咨询、飞行培训等低空经济有关服务机构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