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材料和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平台应当及时反馈有权部门的审批结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