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