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