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对住宅小区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
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