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人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