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