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院校、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选举、教育、婚姻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