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有效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三)遵守佛教协会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具备一定的藏传佛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并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为人正派,作风端正,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