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责任区划分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水系水域、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修剪树木、花卉、草坪,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