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责任区划分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水系水域、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修剪树木、花卉、草坪,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