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系保护实行河湖断面考核制度。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对断面水质未达标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