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非经营性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