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