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载体,开展代表活动,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