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