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