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如实报告举债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计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