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