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动态掌握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统筹推进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