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