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