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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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