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印发代表和有关市、州、机关、团体,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