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该地方性法规和修正草案及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和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