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五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