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